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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兴城市摄影家协会。
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、由全市摄影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、学术性群众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,是兴城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,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。
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:兴城市摄影家协会在中国共产党的文艺方针指引下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,为社会主义服务,坚持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。广泛团结我市广大摄影家、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,用摄影手段,发掘旅游资源,拍摄整理、保存研究兴城地区优秀旅游文化遗产,出版《兴城摄影》会刊,为繁荣兴城经济做出应有的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,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。
第五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;学习党的方针政策;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,努力提高摄影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。
第六条 本会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,努力学习钻研业务,加强实践,勇于创新,积极开展创作经验交流和观摩活动,不断提高摄影艺术创作思想、艺术水平。对优秀的摄影家和摄影作品给予表彰、推荐和奖励。
第七条 大力推动摄影艺术的研究和评论活动,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、不同学术流派的自由讨论,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自由。
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摄影活动,培养和发掘摄影新生力量。加强与各市摄影家组织的联系,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系,使我会真正成为全市摄影家之家,为发展我市摄影事业而努力。
第九条 积极与市内外摄影家建立联系,开展各种摄影艺术交流,发展友好与合作关系。
第十条 维护我国宪法赋予会员的政治和经济权益,保障会员从事创作、评论、研究、交流活动的正当民主权利。
第二章 会员
第十一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意愿,从事摄影创作、理论研究、编辑、教学、翻译、照片制作、摄影器材研制和组织工作等,在摄影事业上有一定成绩的摄影工作者和爱好者,经本人申请,两名本会会员介绍,并由摄协或工作单位签署意见,经本会主席团审查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交纳会费的义务;有选举、被选举权;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、批评监督权,有参与本会为会员举办的各种活动权。会员有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
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,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,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。
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必须定期向本会缴交会费,如连续两年不交者按自动退会处理。
第三章 组织
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由当然代表(上届理事会理事)和当选代表、特邀代表组成。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代行职权;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代行职权;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,主席团为最高领导机构。理事会任期为五年。
第十七条 主席团设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名。设正副秘书长若干人,由主席团通过任命,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会务工作。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。必要时报经上级批准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。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席召集,每年举行若干次。理事会根据需要每届召开若干次。
第十九条 本会领导成员均应积极参与协会的重要活动,努力做好领导工作,密切联系会内外群众。
第二十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、顾问、名誉理事、名誉会员等荣誉职务,由主席团聘任。
第四章 经费
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:1、国家拨款2、会员会费3、社会赞助4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章 附则
兴城市摄影家协会会址设在文化局三楼。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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